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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1號 2025年4月26日
為貫徹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決策部署,進一步擴大境外旅客入境消費,按照《商務部等6部門關于進一步優化離境退稅政策擴大入境消費的通知》(商消費發〔2025〕84號)有關規定,國家稅務總局對《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(試行)》作如下修改:
一、將第一條修改為:“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的決定,按照離境退稅有關政策規定,制定本辦法?!?
二、將第二條第四款修改為:“退稅商店,是指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、境外旅客從其購買退稅物品離境可申請退稅的企業?!?
三、將第三條、第五條、第六條中的“省稅務局”修改為“主管稅務機關”。
四、將第三條第二項修改為:“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、B級或M級”。
五、刪去第三條第四項,將第五項調整為第四項。
六、將第四條修改為:“符合條件且有意向備案的企業,填寫《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備案表》(附件1),直接或者委托退稅代理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。
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收齊備案資料的5個工作日內核對備案條件,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完成備案,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告知企業。有關新增備案商店情況,及時報告省稅務局。”
七、刪去第六條第一款中的“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后,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逐級報省稅務局。”
八、將第七條中的“由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意見逐級報省稅務局終止其退稅商店備案”修改為:“由主管稅務機關終止其退稅商店備案”。
九、將第八條、第十條第六項中的“增值稅普通發票(由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)”修改為“增值稅普通發票或者電子發票(普通發票)”。
十、將第十條第七項修改為:“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內購買退稅物品的金額未達到200元人民幣”。
十一、將第二十一條中的“以離境的退稅物品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(含增值稅)為依據,退稅率為11%,計算應退增值稅額”修改為“以離境的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(含增值稅)以及規定的退稅率為依據,計算應退增值稅額”。
十二、將第二十二條中的“10000元人民幣”修改為“20000元人民幣”。
十三、將附件1《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備案表》中的“省稅務局意見”修改為“主管稅務機關意見”;刪去“主管稅務局”“省稅務局主管處室”以及“省稅務局分管副局長”。
此外,對個別文字和標點符號作相應調整和修改。
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《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(試行)》根據本公告作相應修改,重新發布。
特此公告。